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郴民一终字第4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武。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健。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周克芳,湖南省郴州市蓝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社保。
委托代理人何良开,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阶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根连。
委托代理人贺军伟,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晓峰,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珍兵。
上诉人刘晓武、周健因与被上诉人雷社保、谢阶春、李根连、姚珍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3)嘉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晓武、周健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晓武、周健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晓武、上诉人周健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447元,减半收取4223.5元,由上诉人刘晓武、上诉人周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桐辉
审 判 员 蒋向京
代理审判员 何伦康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郝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