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郭旺龙与王小龙、王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案例摘要】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宣县民初字第528号

原告郭旺龙。

委托代理人郭久福,男,汉族,1963年6月6日出生,系原告郭旺龙父亲。

被告王小龙。

被告王春雨。

原告郭旺龙与被告王小龙、王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秀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旺龙委托代理人郭久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小龙、王春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旺龙诉称,被告王小龙、王春雨夫妻于2014年6月10日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月利息三分,并以其名下别克车一辆(车牌号码为冀G×××××)及位于宣化区平安小区10号楼3单元501号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此后,被告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剩余借款本金94000元及利息至今未付。为此,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4000元及直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被告王小龙、王春雨于2014年6月10日出具的借条一份及宣化县江家屯乡江家屯村村民委员会和宣化县江家屯乡民政所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

被告王小龙、王春雨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小龙、王春雨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14年6月10日向原告郭旺龙借款28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今借郭旺龙人民币280000元,期限为两个月,利息3分,如还不了愿拿别克LW195、RAV4、RN150和房(楼房平安小区10#3-501)做抵押。此后,被告王小龙、王春雨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4000元及利息未予偿还。为此成讼,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王小龙、王春雨偿还借款本金94000元并按月息3分给付从2014年6月1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借条、证明各一份,在案佐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形成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小龙、王春雨欠原告郭旺龙借款本金9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被告应当予以偿还。被告王小龙、王春雨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虽然未明确注明借款利率为月息3分,但原告关于双方当时约定的利率系月息的主张符合民间借贷的真实情况,应当认定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此同时,我国法律亦规定,公民之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7月6日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内的年利率5.60﹪计算,该利率的四倍为18.66‰(月利率),原、被告约定的利率已经超出此利率的四倍,故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王小龙、王春雨应当按照月息18.66‰向原告支付从2014年6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借款本金94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小龙、王春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郭旺龙借款本金9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18.66‰计算,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3420元,由被告王小龙、王春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人:宣化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化支行,账号:10×××23)。

审判员  王秀琴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价格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