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上诉人万玉琴与上诉人史艺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二审

【案例摘要】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四终字第3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玉琴,女,汉族,1932年9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晓丽,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史艺,女,汉族,1990年10月14日出生。

上诉人万玉琴与上诉人史艺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均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一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万玉琴的委托代理人张晓丽、上诉人史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一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万玉琴、史艺分别预交的100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庆祥

审判员 曹光辉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