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王士艳刑罚变更

【案例摘要】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张刑执字第933号

罪犯王士艳,现在河北省沽源监狱服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海刑初字第32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士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沽源监狱于2014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沽源监狱,认定罪犯王士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服刑改造以来,累计受到考核表扬奖励3次,交纳罚金4000元。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沽源监狱报送的罪犯王士艳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和奖励情况属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议表、减刑建议书、年终评审鉴定表及狱内干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士艳减去余刑(刑期自2010年12月29日起至2014年10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立君

审判员  刘 巍

审判员  薛团梅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