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例摘要】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扬商仲审字第00193号

申请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支行,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正谊村。

负责人韩兵,支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禹良元。

被申请人张兵。

被申请人谭小全。

被申请人谈敏。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支行与张兵、谭小全、谈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扬州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1)扬仲裁字第28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审查。经审查,上述仲裁裁决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扬仲裁字第288号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支行与张兵、谭小全、谈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 涛

审 判 员  尹祥明

代理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汪进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