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扬商仲审字第00215号
申请人江苏陈步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陈步,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步,该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悦,该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荷叶西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恒山。
江苏陈步律师事务所与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扬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扬仲裁字第21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审查。经审查,上述仲裁裁决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扬仲裁字第214号江苏陈步律师事务所与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由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钱鹏瑛
审 判 员 尹祥明
代理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汪进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