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东法执字第190-3号
申请执行人:惠东县金海域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建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吉生,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文进,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东县金海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文进支付欠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文进与申请执行人惠东县金海域贸易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文进于2014年9月5日一次性支付7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放弃对本案剩余欠款的追偿,本案的执行费1325元由被执行人王文进负担,在被执行人王文进广东惠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80010001051586979划扣”,和解协议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惠东法稔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东平
审判员 钟振华
审判员 黄贤军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赖灵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