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刘小娟诉袁洪齐其他合同纠纷

【案例摘要】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东法执字第415-1号

申请执行人:刘小娟,女,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袁洪齐,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翟进友,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小娟与被执行人袁洪齐、翟进友支付货款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小娟放弃本案债务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的追偿,被执行人翟进友已于2014年7月3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偿还欠款2000元,剩余的40178元欠款,被执行人袁洪齐、翟进友于2014年9月底前支付10178元,其他30000元分三个月于每月月底前付清,被执行人如未严格按本协议履行则由法院按照(2013)惠东法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小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约定,是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据此,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惠东法执字第4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的,可以在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东平

审判员  钟振华

审判员  黄贤军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赖灵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