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2014)永中法执恢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同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4)永中法执恢字第5号

本院执行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7日作出的(2013)湘高法民一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即永州市同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同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长沙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湘高法民一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