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2014)永中法执恢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多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策划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4)永中法执恢字第4号

本院执行的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5月31日作出的(2007)永中法民一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即永州市多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永州市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策划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湖南春秋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代替永州市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款,并与永州市多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代偿协议,执行和解代偿协议已履行完毕。现通知如下: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永中法民一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