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广东电力公司惠东供电局诉惠东县和信纸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

【案例摘要】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东法执字第731-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电力公司惠东供电局。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波、贺彩兰,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惠东县和信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小辉,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电网公司惠州惠东供电局与被执行人惠东县和信纸业有限公司支付电费纠纷一案中,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有关部门发出查询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询结果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东电网公司惠州惠东供电局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惠东县和信纸业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惠东法执字第7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东平

审判员  钟振华

审判员  黄贤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赖灵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