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林雪松诉王全川偿还借款纠纷

【案例摘要】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东法执字第580-4号

申请执行人:林雪松,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惠东县人。

委托代理人:徐达峰,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全川,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

申请执行人林雪松与被执行人王全川偿还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雪松的委托代理人徐达峰于2014年7月16日到本院,请求本院将已经冻结被执行人王全川银行账户的存款20000元划拨给申请执行人林雪松,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王全川庭外已经达成口头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协议。案件受理费810元和执行费620元也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王全川名下位于惠东县黄埠七里亭海滨大道C区××号房地产一套(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登记字号:黄埠××),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予以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惠东法埠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解除本院作出的(2014)惠东法执字第580-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王全川名下位于惠东县黄埠七里亭海滨大道C区××房地产一套(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登记字号:黄埠××)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崇峰

审 判 员  黄贤军

代理审判员  贺大五

二〇一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叶淑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