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2014)永中法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周月娥与被执行人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永中法执字第47号

申请执行人周月娥,

被执行人朱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月娥与被执行人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资产评估未了结,暂不便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月娥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永中法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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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田光耀

审判员  龙建辉

审判员  陈连明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