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永中法执字第47号
申请执行人周月娥,
被执行人朱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月娥与被执行人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资产评估未了结,暂不便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月娥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永中法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田光耀
审判员 龙建辉
审判员 陈连明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