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华民初字第663号
原告王和民,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委托代理人徐祥,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志义,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党成名,华容县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容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城关镇桥东街121号。
代表人段恒,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马鞍新区杏花村路。
代表人蔡刚,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军,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和民与被告唐志义、华容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和民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和民以证据未收集齐全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和民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6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 杨晶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