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王方与王改、王雪等交通肇事二审

【案例摘要】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连少刑终字第00022号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生兰,农民。

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秀,农民。

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方,农民。

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改,农民。

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雪,农民。

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达,农民。

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怀金,农民。

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志华,农民。

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二红,农民。

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威,农民。

法定代理人王二红,系李威母亲。

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早才,农民。

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玉花,农民。

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农民。

法定代理人李银美,系陈某母亲。

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银美,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飞,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抓获,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上诉人冯生兰、王秀、王方、王改、王雪、王达、李怀金、王二红、金志华、李威、陈早才、汤玉花、陈某、李银美因与被上诉人刘飞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刑初字第00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刑初字第00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相旭东

审 判 员  赵克霞

代理审判员  李叶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金双迎

附法律条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