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华容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陈进勇、福建龙鳞集团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

【案例摘要】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华民初字第1029号

被告华容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城关镇桥东路121号。

代表人段恒,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伟,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华容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马鞍新区杏花村路。

代表人蔡刚,经理。

被告陈进勇,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福建龙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中甲路南山盂。

代表人许沂炎,经理。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腾路339号凯业尊爵嘉苑。

代表人丘菊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容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陈进勇、福建龙鳞集团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容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容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与四被告约定诉讼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容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元,由华容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丰思行

人民陪审员  孟复明

人民陪审员  金 山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杨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