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深圳市公园管理中心与李浩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

【案例摘要】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612号

原告深圳市公园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学根。

委托代理人杜良全,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佳越,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浩弟。

上列原告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15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9元,原告在规定的七日期限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  意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周  伟

书记员  李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