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612号
原告深圳市公园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学根。
委托代理人杜良全,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佳越,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浩弟。
上列原告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15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9元,原告在规定的七日期限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 意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周 伟
书记员 李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