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王湘军与彭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

【案例摘要】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241号

原告王湘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西安市××区××光××楼××单元××号。

委托代理人赵宝琦,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西安市××学院××学生集。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8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培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吕雯雯

书记员  王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