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312号
申请人鄞瑞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必飞,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启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申请人鄞瑞扬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完毕。
在审查中,被申请人就借款本金数额、利息偿还提出异议。经审查,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其直接向被申请人支付了全部借款本金。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成立,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可就相关争议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鄞瑞扬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 杜 进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何满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