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鄞瑞扬与刘启标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审

【案例摘要】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312号

申请人鄞瑞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必飞,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启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申请人鄞瑞扬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完毕。

在审查中,被申请人就借款本金数额、利息偿还提出异议。经审查,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其直接向被申请人支付了全部借款本金。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成立,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可就相关争议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鄞瑞扬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 杜 进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何满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