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深罗法执一恢字第7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法定代表人廖玉金。
被执行人方可。
被执行人深圳市罗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雪荣。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方可、深圳市罗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深罗法经一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华
审 判 员 辛波
代理审判员 张雨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