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深圳市罗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方可合同

【案例摘要】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深罗法执一恢字第7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法定代表人廖玉金。

被执行人方可。

被执行人深圳市罗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雪荣。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方可、深圳市罗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深罗法经一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华

审 判 员  辛波

代理审判员  张雨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