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被告人魏某某犯盗窃罪一审

【案例摘要】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克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2012年8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网上追逃,2013年12月12日被呼和浩特市东车站派出所抓获,12月14日被押解回克什克腾旗,2013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在克什克腾旗看守所羁押。

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以克检公诉刑诉(201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征得被告人魏某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晓会、赵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1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在巴林左旗林东镇将精英彩票大本营彩票站后窗户撬开,入室盗窃呼伦贝尔香烟1条,精品云烟1条,现金300元。所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10元。

2、2012年1月10日晚,被告人魏某某伙同李某某、王某某在林西县林西镇将中华彩票站后窗户护栏剪断,入室盗窃“点石成金”彩票30张、“好运8”彩票60张、“满载而归”彩票60张、“十倍幸运”彩票60张、“绿翡翠”彩票60张、“团龙献瑞”彩票60张、“幸运金鱼”彩票120张、“6倍幸运”彩票120张、“好运翻6倍”彩票120张、“麻辣6”彩票360张、“宝石之王”彩票80张、“超级赢家”彩票90张、“红楼探秘”彩票50张、“好运十倍”彩票50张、“企鹅探宝”彩票100张、“点球大战”彩票200张、“圣诞快乐”彩票150张、“金龙贺岁”彩票150张、“麻将”彩票400张、“金华”彩票400张、“富贵有余”彩票400张、“勇士闯关”彩票400张、软中华香烟5条、硬中华香烟11条、苏烟1条、硬苁蓉香烟2条、保险柜1个、黑色耐克牌运动包1个。所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31490元。王某某将盗窃的烟让王某某的弟弟王某东卖掉,得赃款3000元。

3、2012年1月22日晚,被告人魏某某伙同李某某、王某某在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将万家乐超市外面的卷帘门撬开,入室盗窃珍品云烟1条、环保白沙香烟4条、呼伦贝尔香烟3条、软黄鹤楼香烟2条、蓝白沙香烟1条、红黄山香烟1条、硬黄鹤楼香烟2条、钻石香烟1条,人民币600元。所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730元。

4、2012年3月24日晚,被告人魏某某伙同李某某、王某某在巴林左旗白音诺尔铅锌矿将亚艳商店前门明锁撬开,入室盗窃软苁蓉香烟5条、硬苁蓉香烟5条、呼伦贝尔香烟10条、泰山香烟2条、楚风香烟2条、环保白沙香烟10条、紫云香烟15条、娇子香烟4条、红双喜香烟6条、黄鹤楼香烟8条、长白山香烟10条、狮牌香烟5条、红塔山香烟5条、钻石香烟4条、硬白沙香烟2条、软黄山香烟2条、硬黄山香烟3条、红河香烟2条、黄果树香烟2条、红塔山香烟10条、人民大会堂香烟4条、玉溪香烟6条、利群香烟4条、硬红金龙香烟2条、软红金龙香烟4条、软兰州香烟4条、七匹狼香烟2条、软白沙香烟4条。所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3915元。

5、2012年1月19日下午,被告人魏某某伙同李某某、王某某在巴林左旗林东铅锌矿将单某某家门上的明锁撬开,入室盗窃人民币2000元。

综上,被告人魏某某在2011年12月份至2012年3月份期间,伙同他人共实施盗窃作案5起,所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5084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某、达某、单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王某东的证言,克什克腾旗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及照片、办案说明、现场指认照片,估价鉴定意见,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2)克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同案犯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康闻韬

代理审判员  史红立

人民陪审员  戴学贵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晨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