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一初字第283号原告骆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的原告骆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骆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祥文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杜传程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嘉民一初字第283号
原告骆某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的原告骆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骆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曾祥文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杜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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