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4)芙民初字第2109号
原告湖南省湘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厦湘诚.时速风标17楼。
法定代表人任少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宁,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依凡,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磊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湖南省湘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强独任审判。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高磊在2014年9月25日前返还湖南省湘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000元;
二、双方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高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2014年8月25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钟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