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杭萧临商初字第1032号
原告蒋炳梁。
委托代理人沈炳仟。
被告李校明。
被告何叶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炳梁诉被告李校明、何叶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蒋炳梁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校明、何叶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蒋炳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6元,由蒋炳梁负担。
审 判 长 李 诚
人民陪审员 李兴明
人民陪审员 张荣根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渭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