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蒋炳梁与李校明、何叶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案例摘要】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杭萧临商初字第1032号

原告蒋炳梁。

委托代理人沈炳仟。

被告李校明。

被告何叶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炳梁诉被告李校明、何叶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蒋炳梁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校明、何叶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蒋炳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6元,由蒋炳梁负担。

审 判 长  李 诚

人民陪审员  李兴明

人民陪审员  张荣根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渭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