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石棉民初字第677号
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湾信用社。
住所地:石棉县。
负责人:吴德文,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建岳(特别授权),系该信用社员工。
被告:张定军,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21日,住四川省石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湾信用社与被告张定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湾信用社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湾信用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9元,由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湾信用社负担。
审 判 长 廖 嘉
审 判 员 王春举
人民陪审员 曹立贵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志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