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郑辉与鹤壁市诚和汽车信息服务有限、郭丽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淇滨法执字第304号

申请执行人郑辉,女,1963年2月24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市诚和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利芬,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经理。

被执行人郭利芬,女,1984年1月4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郑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壁市诚和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郭利芬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6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郑辉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市诚和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郭利芬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调查和执行措施后,现该案仍未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郑辉如发现被执行人鹤壁市诚和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郭利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 云 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聪(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