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兴执字第3-2号
申请人唐方虎,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9日,住四川省宝兴县。
委托代理人毕筱容,女,汉族,生于1967年10月7日,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妻。
被执行人马明祥,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1日,住四川省宝兴县。
被执行人李静(竞),女,汉族,生于1985年9月9日,住四川省宝兴县。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3)宝兴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江油羌江石材有限公司为马明祥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马明祥所有的江油羌江石材有限公司帐户上的存款85797.00元(大写捌万伍仟柒佰玖拾柒元正)至宝兴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辛安文
执行员 严锦蓉
执行员 王 曦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邓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