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唐方虎与马明祥租赁合同纠纷执行

【案例摘要】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兴执字第4-1号

申请人唐方虎,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9日,住四川省宝兴县。

委托代理人毕筱容,女,汉族,生于1967年10月7日,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妻。

被执行人马明祥,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1日,住四川省宝兴县。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3)宝兴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江油羌江石材有限公司为马明祥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马明祥所有的江油羌江石材有限公司在江油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香水分社帐户上的存款96624.00元(大写玖万陆仟陆佰贰拾肆元正)至宝兴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户名:宝兴县财政局,开户行:农行宝兴县支行,帐号:22547101040002335。

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辛安文

执行员  严锦蓉

执行员  王 曦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邓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