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90号
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五一新村。
法定代表人郭海珠,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松梅,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
被告袁白凡,女,194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袁白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袁白凡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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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欧阳中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谭雪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