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法民初字第01608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权荣(一般授权),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伟(一般授权),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明芳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冉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