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湖北兴山农村合作银行与崔小山、吴佑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

【案例摘要】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鄂兴山执字第00203-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兴山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兴山县古夫镇昭君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朱德富,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晓东,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崔小山。
被执行人吴佑山。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兴山民初字第0021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崔小山、吴佑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崔小山偿还湖北兴山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29969.62元及利息2973.02元,合计32942.64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3月31日),吴佑山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崔小山负担案件受理费315.00元,由崔小山、吴佑山负担申请执行费394.00元。但被执行人崔小山、吴佑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吴佑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山县支行帐户内的存款35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正清
审判员  万忠南
审判员  马明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