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王全兴王蕾与王永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例摘要】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鄂兴山执字第00094-1号
申请执行人王全兴。
申请执行人王蕾,系王全兴之子。
被执行人王永刚,农民。
王全兴、王蕾与王永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22日作出的(2008)兴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全兴、王蕾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永刚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案件无法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14日以(2011)兴执字第17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王全兴、王蕾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并向被执行人王永刚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王全兴、王蕾给付赔偿款231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申请执行费247.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并划拨被执行人王永刚在湖北兴山农村合作银行的存款23597.00元至兴山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正清
审判员  万忠南
审判员  马明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