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0614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7月28日。委托代理人李新乐,扶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某,女,汉族,生于1997年3月3日。法定监护人卢某甲,男,汉族,系被告之父。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卢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6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卢林祥审 判 员 王泉慧代理审判员 闫婉红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