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郭某某与卢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

【案例摘要】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扶民初字第00614号
原告郭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7月28日。
委托代理人李新乐,扶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某某,女,汉族,生于1997年3月3日。
法定监护人卢某甲,男,汉族,系被告之父。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卢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6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卢林祥
审 判 员  王泉慧
代理审判员  闫婉红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