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浏民初字第00650号原告长沙明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劳动北路体育中心对面。法定代表人程国民,经理。委托代理人何鹏翔,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柱,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长沙明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明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明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由原告长沙明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左 凌人民陪审员 卢光正人民陪审员 杨 金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昺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