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陈绍华诉被告陈庆忠、张功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

【案例摘要】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浏民初字第03618号
原告陈绍华,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菊屏,女,1945年9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庆忠,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功华,女,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陈绍华诉被告陈庆忠、张功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绍华撤回对被告陈庆忠、张功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没有反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绍华撤回对陈庆忠、张功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绍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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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蒋瑞兰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熊婧怡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