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黄少宝,张彩仁,吴晓锋抢劫罪

【案例摘要】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揭西法刑初字第32号

公诉机关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晓锋,男,住揭西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后被送往广东省梅州监狱服刑。因本案于2014年5月9日解押回揭西县,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少宝,男,住揭西县。因本案于2013年6月27日被羁押,同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彩仁,男,住揭西县。2006年1月31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揭西检刑诉字(2014)第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晓锋、黄少宝、张彩仁犯抢劫罪,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跃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晓锋、黄少宝、张彩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2年6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吴晓锋伙同黄少宝、黄某锋同乘一辆摩托车,并携带一把土制枪支(未作枪支性能鉴定),窜到揭西县坪上镇黄连湖沙场,由黄少宝在沙场路口接应,吴晓锋和黄某锋闯入该沙场的宿舍,采用持枪胁迫等手段,强行抢走被害人邓某某的一辆红色捷达牌125C太子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00元)和一部诺基亚牌手机(未提取,未估价)。得手后,该涉案赃车由黄某锋销赃,三人平分了赃款。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作案现场及作案工具照片,揭西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坪上派出所的证明材料及情况说明,河婆派出所办案说明,到案经过,其他证明材料等,证人黄某水的证言,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吴晓锋、黄少宝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二、2012年6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吴晓锋伙同黄少宝、张彩仁用羊毛帽蒙着脸,并携带土制枪支(未作枪支性能鉴定)、砍刀和斧头,窜到揭西县坪上镇五联村委李埔村卫生站,采用持枪、刀和斧头胁迫等手段,当场抢走了被害人陈某某卫生站内的一辆红色豪爵牌125C太子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00元)、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00元)和现金人民币800元。得手后,涉案赃车被销赃,三名被告人平分了赃款。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作案现场及作案工具照片,揭西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坪上派出所证明材料,河婆派出所办案说明,深圳市公安局坪地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广东省监狱释放证明书,其他证据材料等,证人张某强、黄某春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张某花的陈述,被告人吴晓锋、黄少宝、张彩仁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吴晓锋、黄少宝、张彩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斧头胁迫等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并建议对被告人吴晓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的刑罚;对被告人黄少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的刑罚;对被告人张彩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刑罚。

被告人吴晓锋、黄少宝、张彩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6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吴晓锋、黄少宝伙同黄某锋(另案处理)同驾乘一辆摩托车,携带一把土制枪支(未作枪支性能鉴定),窜到揭西县坪上镇黄连湖沙场,由被告人黄少宝在沙场路口望风,被告人吴晓锋和黄某锋闯入该沙场的宿舍,采用持枪胁迫等手段,强行抢走被害人邓某某的一辆红色捷达牌125C太子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00元)和一部诺基亚牌手机(未提取,未估价)。得手后,涉案摩托车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锋,三人平分了赃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的如下证据证实:

1.作案现场及作案工具照片。经被告人吴晓锋、黄少宝的辨认,均确认无误。

2.被告人吴晓锋、黄少宝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晓锋、黄少宝的出生时间等基本情况。

3.揭西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3年6月26日,揭西县公安局河婆派出所扣押到涉案的自制枪支一支。

4.揭西县公安局坪上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6月27日,揭西县公安局坪上派出所在揭西县坪上镇员东村委员东村埔新南4巷05号抓获黄少宝。2013年6月29日,该所根据线索提审吴晓锋,吴晓锋对伙同黄少宝、“乌龙”抢劫坪上镇五联村卫生站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证人黄某水的证言。黄证实沙场工人邓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揭西县坪上镇黄连湖沙场宿舍于2012年6月17日22时许被两名年青人持枪抢走了一部摩托车及一部手机。

6.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邓陈述2012年6月17日22时许,其在揭西县坪上镇黄连湖沙场宿舍睡觉时,遭到两名男青年持枪抢劫,抢走了其一辆红色捷达牌125C太子摩托车和一部诺基亚手机。

7.被告人吴晓锋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吴供述2012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黄少宝、黄某锋在黄某锋家商量实施抢劫。后三人携带着一支长枪,驾驶一辆嘉陵摩托车往石圳坑方向行驶,途经石圳坑沙场时看见沙场的宿舍有灯光,就将摩托车停在沙场的路口,由黄少宝在沙场路口把风,其拿着长枪和黄某锋进入沙场。其推开宿舍的门,看见屋里停放着一辆国产太子摩托车,一年约五十岁的男子躺在床上睡觉,其用头灯照射该男子的眼睛,并用枪指着他,叫他不准动,还问他摩托车的钥匙在哪,那个男子见状就说钥匙在床上,便将床上的摩托车钥匙拿给黄某锋,顺手将床上的一部诺基亚手机也拿走。黄某锋拿了钥匙后就将摩托车推出门外打着火,两人骑着抢来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后抢来的摩托车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锋,所得赃款三人平分。经辨认,被告人吴晓锋指认出被告人黄少宝及黄某锋就是2012年6月17日与其一起在坪上镇黄连湖沙场实施抢劫的人。

8.被告人黄少宝的供述及辨认笔录。黄供述2012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吴晓锋、黄某锋三人携带一把约一米长的自制枪,一把约40公分长的刀,驾驶一辆摩托车往石圳坑方向行驶,途经黄连湖沙场时,看见沙场的宿舍有灯光,便把车停在沙场的路口,吴晓锋、黄某锋两人走进去。一会,他们骑一辆摩托车出来,三人就逃离现场。事后,抢来的摩托车以人民币750的价格卖给黄某锋,其分到人民币250元。经辨认,被告人黄少宝指认出被告人吴晓锋及黄某锋就是2012年6月17日与其一起在坪上镇黄连湖沙场实施抢劫的人。

9.揭西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揭西认证鉴(2013)73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捷达牌125C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整(1900元)。

10.揭西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公(揭西)刑勘字(2012)035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揭西县坪上镇黄连湖沙场宿舍,该宿舍座南向北,宿舍西侧和北侧是空地,宿舍东侧是坪上镇到大溪镇的公路石圳坑沙坑路段,该路段南北走向,向南通往坪上镇石圳坑,向北通往坪上镇黄连湖。现场中心位于宿舍靠东侧的房间,该房间长12500px,宽8750px,房间内西南角和东北角各有一张床,被抢摩托车原来放在西南角床的北侧地上。房间外西侧是客厅和两间房间。该两间房间外西侧是厨房。

二、2012年6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吴晓锋、黄少宝及张彩仁商量抢劫五联村委卫生站的老板,然后分别携带土制枪支(未作枪支性能鉴定)、砍刀和斧头,窜到揭西县坪上镇五联村委李埔村卫生站,以小孩发烧为由将门骗开后蒙面采用持枪、刀和斧头胁迫的手段,当场抢走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红色豪爵牌125C太子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00元)、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00元)和现金人民币8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的如下证据证实:

1.作案现场及作案工具照片。经被告人吴晓锋、黄少宝、张彩仁,被害人陈某某的辨认,均确认无误。

2.被告人张彩仁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彩仁的出生时间等基本情况。

3.深圳市公安局坪地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7月26日12时许,深圳市公安局坪地派出所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极速网吧内抓获张彩仁。

4.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2006)揭西法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揭阳监狱出具的(2007)揭监放字第298号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张彩仁于2006年1月13日因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7年3月14日刑满释放。

5.证人张某强的证言。张证实2013年4月份,其和黄群海、黄某春听吴晓锋说,2012年的一天晚上,他和黄少宝及另外一人携带刀具到坪上镇五联村委路边(五联学校附近)抢劫了一户人家。

6.证人黄某春的证言。黄证实2013年4月份,其和黄群海、张某强听吴晓锋说,2012年,他和另外两人在坪上镇五联村抢劫了2部摩托车。

7.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陈陈述2012年6月24日22时许,有人敲其卫生站的门,并以小孩发烧为由骗其开门,其开门后看见有三个人站在门口,手里分别拿着一支长枪、一把斧头和一把砍刀。他们用家伙对着其,叫其不要出声,然后进到卫生站内,将其两辆摩托车及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800元抢走。

8.被告人吴晓锋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吴证实2012年6月24日22时许,其和黄少宝、“乌龙”(即张彩仁)三人走路到坪上镇五联村卫生站,由于卫生站已经关门,三人便戴上羊毛帽将脸蒙住,以小孩发烧为由骗开门。门开后“乌龙”就用枪对着开门的人,然后三人进入卫生站内,发现只有店主和他的妻子,“乌龙”就用枪指着他们,叫他们不要出声,黄少宝则进入房间搜查,但没搜到东西。其便叫店主打开卫生站办公桌的抽屉,将里面的钱拿走,黄少宝又将卫生站里停放的两辆摩托车推到卫生站门外。后三人驾乘抢来的两辆摩托车逃离现场。经辨认,被告人吴晓锋指认出被告人黄少宝、张彩仁就是2012年6月24日与其一起在坪上镇五联村卫生站实施抢劫的人。

9.被告人黄少宝的供述及辨认笔录。黄供述2012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吴晓锋、“乌龙”(即张彩仁)在黄某锋家商议当晚去抢劫五联村卫生站的医生。22时许,其和吴晓锋、“乌龙”三人携带一支枪、一把刀和一把斧头及三顶深色的羊毛帽步行到五联村卫生站,由于卫生站已经关门,吴晓锋便以小孩发烧为由骗开卫生站的门,三人蒙面进去后发现仅有店主和他妻子,吴晓锋、“乌龙”便用枪、斧头指着他们,叫他们不要出声,其便进到房间里去搜,但没搜到东西。他们就逼店主把柜台的抽屉打开将里面的现金人民币800元抢走,然后将屋里两辆摩托车抢走。经辨认,被告人黄少宝指认出被告人吴晓锋、张彩仁就是2012年6月24日与其一起在坪上镇五联村卫生站实施抢劫的人。

10.被告人张彩仁的供述和辨认笔录。张供述2012年6月24日晚,其和黄少宝、吴晓锋三人在黄某锋家商议抢劫五联村卫生站的老板。22时许,三人携带一支枪、一把砍刀、一把斧头和三顶羊毛帽步行到五联村卫生站。在接近五联村卫生站时,三人用羊毛帽将脸蒙起来。由于卫生站已经关门,吴晓锋便以小孩发烧为由骗卫生站的老板开门。门开后,其便持枪指着老板进入卫生站,吴晓锋把刀架在老板的身上威胁他打开办公桌抽屉,从抽屉中搜到现金人民币800元,黄少宝则威胁老板的妻子并进入房间搜查,但没有搜到钱财。后三人见卫生站里停放着一辆男装太子摩托车及一辆女装公主摩托车,黄少宝便将这两辆摩托车推出卫生站门外,然后驾车逃离卫生站。经辨认,被告人张彩仁指认出被告人黄少宝、吴晓锋就是2012年6月24日与其一起在坪上镇五联村卫生站实施抢劫的人。

11.揭西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揭西认证鉴(2013)74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1、豪爵牌125C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4400元;2、女装五羊100C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2200元。以上两项合计价值人民币陆仟陆佰元整(6600元)。

12.揭西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公(揭西)刑勘字(2012)044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揭西县坪上镇五联村委李埔村卫生站。该卫生站为一层结构式楼房,坐西朝东,门前是村道,往南通向坪上镇员东村,向北通往坪上镇塔下村,北邻黄会日住宅,南侧为菜地,大门宽2250px,铁门朝外开;进门为一玻璃药柜,该柜西侧有一张收银桌,长2500px,宽1250px,桌子抽屉锁头完好。

综上,被告人吴晓锋、黄少宝参与抢劫作案二宗,涉案金额人民币9300元;被告人张彩仁参与抢劫作案一宗,涉案金额人民币74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吴晓锋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后被送往广东省梅州监狱服刑。因本案于2014年5月9日提解回揭西县看守所。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2013)揭西法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吴晓锋因盗窃罪于2013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2.提解罪犯花名册。证实被告人吴晓锋因本案于2014年5月9日从广东省梅州监狱提解回揭西县看守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晓锋、黄少宝、张彩仁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持械威吓的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被告人吴晓锋、黄少宝抢劫作案二宗,被告人张彩仁抢劫作案一宗,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晓锋、黄少宝、张彩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建议量刑幅度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晓锋于2013年月12日4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刑罚,判决宣告以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吴晓锋还犯有本案罪行,故应在本罪作出判决后,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晓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24年6月25日止)。

二、被告人黄少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

三、被告人张彩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本真

代理审判员  欧阳萍

人民陪审员  黄一帆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邹 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