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吕某某失火一审

【案例摘要】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丹刑初字第00058号

公诉机关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女,生于1972年8月10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6月17日因涉嫌失火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丹凤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刑诉(201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失火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秀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丹凤县峦庄镇汪家沟村程家沟组大洼淌农作时,因焚烧地里荒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烧毁有林地面积7公顷,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无异议,且有丹凤县森林公安局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丹凤县峦庄镇汪家沟村委会的请求书,五位被害人的证明,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火灾现场勘测报告及火灾图,证人程某某、程某甲、程某乙、阮某丙、詹某某等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7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积极救火,未离开火灾现场,并让其丈夫代为投案,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由于过火有林地树木现已复活,被害人程某某、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自愿放弃要求吕某某赔偿的请求,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吕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陈晓波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