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黄家龙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案例摘要】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赤刑初字第172号

公诉机关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家龙,男,1974年1月25日生于贵州省赤水市,身份证号52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赤水市。2001年10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12月1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31日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转逮捕,现押赤水市看守所。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公诉刑诉(2014)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家龙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家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4年2月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黄家龙将冰毒晶体一包,重约0.15克,冰毒片剂,重0.2克贩卖给吸毒人员蒋某,获款350.00元。

2、2014年2月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黄家龙将冰毒晶体一包,重0.15克,冰毒片剂,重0.2克贩卖给吸毒人员蒋某,获款300.00元。

3、2014年3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黄家龙将冰毒晶体一包,重0.15克,冰毒片剂,重0.2克卖给吸毒人员蒋某,获款300.00元。

4、2014年3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黄家龙将冰毒晶体0.18克,冰毒片剂0.17克卖给吸毒人员蒋某,获款3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家龙被赤水市大同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扣押其人民币450元(已返还人民币100元)。扣押吸毒人员蒋某在被告人黄家龙处购买毒品冰毒片剂嫌疑物1包和冰毒晶体嫌疑物1包。经赤水市公安禁毒大队毒品称量:扣押毒品冰毒片剂嫌疑物1包,重0.17克;冰毒晶体嫌疑物1包,重0.18克。

2014年4月23日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鉴定:送检的1-2号毒品嫌疑物样品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查明的事实,被告人黄家龙在庭审中均不持异议,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黄家龙的供述,证人蒋某、周某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毒品称量记录、物证检验鉴定报告、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主要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家龙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共计1.4克,获款1,3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家龙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家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家龙犯贩卖毒品罪,经庭审质证,指控罪名成立,应予确认。本院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家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

二、赃款1,300.00元(随案移送350.00元及其余赃款,继续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志勇

人民陪审员  范中玉

人民陪审员  袁照伦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明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