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杨金刚盗窃罪

【案例摘要】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渭刑初字第00210号
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金刚,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杜某,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渭区院公诉刑诉(201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金刚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健、张建仓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金刚及其指定辩护人杜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庭审中,被告人杨金刚及其指定辩护人杜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杨金刚在渭南市临渭区老城街西门巷73号被害人董强家,趁无人之机入户盗窃现金2700元和ipad-3平板电脑一部。随后被告人在华阴市高铁北站将ipad-3平板电脑以400元价格变卖,所得赃款均已挥霍。当月27日在渭南市临渭区老城街郭家巷,被告人杨金刚趁被害人肖顺珍家中无人之机,入户盗窃红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和蓝灰色惠普牌笔记本电脑各一部。随后被告人将上述两台笔记本电脑放在华阴市太华路办事处华峰村郝金峰家中寄卖。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破案后,对所盗三部电脑经临渭区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共计为838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金刚五天内两次入户盗窃,所盗物品及现金价值共计1108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金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被害人陈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及告知笔录、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证据与被告人杨金刚多次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金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之手段,入户盗窃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金刚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杨金刚在侦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可酌情轻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金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刘海凤
审判员  张 山
审判员  吴 昊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宁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