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李某某诉与被告雷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案例摘要】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江民初字第410号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曾美章,开江县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雷某某。
原告李某某诉与被告雷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经亲友做工作已和好夫妻关系,并自愿补办结婚登记。现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彦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