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丽水市辉煌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浙江伟荣家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案例摘要】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丽莲商初字第1097号
原告:丽水市辉煌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经济开发区(南城新区)绿谷大道208号。组织机构代码:77571268-7。
法定代表人:陈英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津、李欣,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伟荣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万丰家电数码广场A5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4691-9。
法定代表人:蓝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孚美、黄晓敏,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丽水市辉煌大酒店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伟荣家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先依法由审判员蒋俊伶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由于案情复杂,改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蒋俊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凤花、叶小虹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3年12月23日、2014年7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丽水市辉煌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津、被告浙江伟荣家电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孚美、黄晓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丽水市辉煌大酒店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8月3日签订《工程项目购销、安装合同》及附件(《中央空调工程详细报价表》),2008年11月2日签订《工程项目购销、安装合同》及附件(《加热系统报价明细、保温水箱及控制系统报价明细、管道、配件及保温材料报价明细、其他报价明细》,原告向被告订购海尔中央空调设备、生能空气源中央热水器,被告负责安装工程。合同约定:产品类型、数量、配置、价款;交货完工时间;保修方式均为终身保修,每年两次免费保养等相关条款;进场材料与合同附件(详细报价表)上的品牌、规格型号对应,如以劣充优则以一赔十等内容。后经被告施工安装完毕。2010年1月份,原告酒店正式营业。在使用被告安装的中央空调、中央热水器过程中,逐渐出现空调噪声大、漏水,部分房间不制冷、不制热,时有爆管及漏水等情况发生。2012年5月份出现酒店大堂、宴会厅、部分房间大面积爆管、严重漏水等情况。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上门更换部分空调闸阀。但此后仍然持续发生漏水、爆管等问题。2012年7月份,原告自行委托他人仔细核查,才发现是被告在安装空调闸阀时未安装合同约定的品牌,以次充好,导致爆管,大面积墙体渗水,家具、地板不同程度受损以及空调无法正常使用等情况(详见空调漏水明细表),毁损面积达933.5平方米(详见面积统计表),修复费用需932189元。同时,原告还发现被告在中央空调、中央热水器安装工程中未安装合同约定品牌、规格型号的电磁二通阀、温控器、循环水泵等设备,且从未按约定进行中央空调的免费保养义务。被告未依约履行合同,偷工减料,且拒绝维修、保养显然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更换、重做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承担《工程项目购销、安装合同》中闸阀、电磁二通阀、温控器、循环水泵的更换及重作责任;2、被告承担《工程项目购销、安装合同》约定的中央空调、中央热水器免费保养义务(共八次);3、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458577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浙江伟荣家电有限公司辩称:1、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更换及重作责任,关于更换及重作责任在合同中没有作任何约定;2、答辩人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保养义务,每年均安排人员前往原告处进行保养,另外对于保养问题,在《工程项目购销、安装合同》中明确是免费保养两年,而本案中就以被答辩人酒店正式营业的2010年1月份作为起算点,中央空调、中央热水器的安装早已届满两年的保养期限,如今被答辩人再来主张免费保养义务已毫无依据;3、被答辩人主张要求答辩人承担高达1450000元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更是无稽之谈。事实上,本案被告根本不存在任何违约责任,反倒是被答辩人无故拖欠货款长达三年之久不予支付,答辩人曾多次向被答辩人催讨,被答辩人从一开始以要求先对账作为推辞到后来避而不谈,三年来,被答辩人始终未向答辩人提出任何产品质量问题,即便在2013年1月份,被答辩人就货款一事向莲都区人民法院(南城法庭)提起诉讼,在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答辩人均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答辩人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在诸多项抗辩事由中对产品质量问题只字不提,这足以说明答辩人提供的产品均是符合产品质量及品牌等要求的,而且已完全得到了被答辩人的认可。另外,根本不存在被答辩人陈述的“出现酒店大堂、宴会厅、部分房间大面积爆管,严重漏水”等情况,这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完全是被答辩人为了达到起诉目的,夸大其词;4、被答辩人诉称的大面积墙体渗水,家具、地板不同程度受损情形,在发生时,均是小面积的,但由于被答辩人的不作为,放任损失的扩大,才是造成目前现状的主要原因。至于是否客观、真实存在被答辩人诉称所描述的损坏情形,以及具体毁损面积我们均不得而知,但是被答辩人诉称的损失均与答辩人不具有任何关联性,相应的高额修复费用等答辩人亦不作任何评价。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丽水市辉煌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伟荣家电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3日签订《工程项目购销、安装合同》一份,就原告丽水市辉煌大酒店有限公司订购海尔中央空调和安装工程达成协议,约定:产品的类型、数量、配置详见约定,交货完工时间为2008年8月1日至2008年12月20日。结算方式及期限为:签订合同后首付工程款20%,风机盘管及安装材料全部到场验收后付工程款的20%,安装调试合格后付工程款的30%,余款30%在中央空调整体运行正常一年无重大事故后付清;保修期限按国家三包规定或厂家保修期限执行,保修方式为终身保修,随叫随到。超出保修期限的根据双方签订的维保合同执行,免费保养两年,每年两次;合同还约定材料到达工地,必须由原告验收后方可用于施工,所有进场的材料和设备应与合同附件“中央空调工程详细报价表”和“房间配置表”上的品牌、规格型号对应。如发现以劣充优,发现一次以一赔十;同时约定被告所有工程安装、调试好后,原告在经营期间因工程质量(爆管等)造成原告无法正常经营的,一切责任由被告承担。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被告在给原告出具的中央空调工程详细报价表向原告约定的闸阀品牌为宁波艾美特、电磁二通阀为上海思多特、自动排气阀为宁波艾美特、循环水泵为上海太平、温控器为上海柯耐弗。同年11月2日,原、被告又签订《工程项目购销、安装合同》一份,就原告丽水市辉煌大酒店有限公司订购生能空气源中央热水器和安装热水工程达成协议,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为:签订合同后首付50000元,余款680000元在生能空气源中央热水器安装调试好后算起,整体运行正常一年无重大事故后一个月付清;保修期限按国家三包规定或厂家保修期限执行,保修方式为终身保修,随叫随到。超出保修期限的根据双方签订的维保合同执行,免费保养两年,每年两次;合同还约定材料到达工地,必须由原告验收后方可用于施工,所以进场的材料和设备应与合同附件“热水工程详细报价表”上的品牌、规格型号对应。如发现以劣充优,发现一次以一赔十;同时约定被告所有工程安装、调试好后,原告在经营期间因工程质量(爆管、热水供应不足、温度达不到等)造成原告无法正常经营的,一切责任由被告承担。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被告在给原告出具的热水工程详细报价表向原告约定的循环水泵的品牌为德国威乐。在安装时,被告未按约定安装宁波艾美特牌闸阀、上海思多特牌电磁二通阀、宁波艾美特牌自动排气阀、上海太平循环水泵、上海柯耐弗温控器、德国威乐品牌的循环水泵,两项工程施工安装完毕后。原告于在2010年1月份正式营业,将中央空调和中央热水器投入使用。在使用被告安装的中央空调、中央热水器过程中,陆续发生过空调噪声大、漏水,部分房间不制冷、不制热,漏水等情况发生,被告也曾排工作人员进行维修,但未发生严重的质量问题。案涉工程虽经维修,但由于被告未能有效根治中央空调、中央热水器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此后使用过程中,酒店的多功能大厅发生水管爆管事件以及原来就已存在的空调噪声大、漏水,部分房间不制冷、不制热,漏水等情况。原告也据此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价款。原、被告发生纠纷,此后,被告的维修也不及时,在双方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被告未对案涉的中央空调、中央热水器进行免费保养。在2012年5月份出现酒店大堂、宴会厅、部分房间爆管、严重漏水等情况,被告派人上门更换部分空调闸阀,此后被告就未对工程发生的问题进行过维修,此后发生问题,由原告另行委托他人进行维修,但一直未能解决使用空调发生漏水的问题,致使酒店部分客房至今不能使用空调,部分房间装修受损。原告于2013年6月4日诉来本院。
另查明: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4年3月5日委托浙江省方正校准有限公司对原告酒店受损原因和受损后所需修复费用进行司法鉴定,浙江省方正校准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浙方正鉴字第2014F014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1、空调水系统风机盘管的进、出水阀门处漏水,且漏水现象具有普遍性。风机盘管的进、出水阀门存在明显的制造质量问题,是导致漏水的主要原因;2、空调系统的风机盘管的进、出水管的施工安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不符合国家标准GB50243-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3、漏水受损后的修复费用350646.90元。
在本案诉讼之前,浙江伟荣家电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7日以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为由向本院起诉丽水市辉煌大酒店有限公司,案经审理,本院以(2013)丽莲南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丽水市辉煌大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内支付浙江伟荣家电有限公司货款695101元并赔偿浙江伟荣家电有限公司利息损失,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工程项目购销、安装合同》及附件《中央空调工程详细报价表》、《房间配置表》、《工程项目购销、安装合同》及附件(加热系统报价明细、保温水箱及控制系统报价明细、管道、配件及保温材料报价明细、其他报价明细)、闸阀、电磁二通阀、温控器(照片+实物)、循环水泵(照片)、照片一组、酒店客房情况分析、多功能厅爆管渗水视频(光盘)、酒店现状、浙江省方正校准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浙方正鉴字第2014F014号鉴定报告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项目购销、安装合同》及附件《中央空调工程详细报价表》、《房间配置表》、加热系统报价明细、保温水箱及控制系统报价明细、管道、配件及保温材料报价明细、其他报价明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及附件真实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作为定作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合同价款;被告作为承揽方,应确保交付的机器设备能按要求正常使用。但工程完工投入使用后,在使用工程中发生漏水、爆管、不制热等问题后,因被告不能及时有效的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原告也未依约支付合同价款,致使被告怠于履行合同的维修、保养义务,造成案涉工程的渗漏、漏水愈发严重,损坏了酒店装修,影响了酒店的正常营业,对此损害结果,原、被告均有责任,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目前酒店到现在的损失既有在保修期内的损失,又有保修期外原告自身疏于维修引起的损失,对原告的现有损失本院酌情予以处理。关于免费保养的问题,作为合同义务,被告应无条件向原告提供该项服务,现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提供该项服务,应视为未提供,已构成违约,应予补足,考虑到双方的纠纷不能调处,原告也要求按现金折算,本院将该部分费用在处理其他损失时一并处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工程项目购销、安装合同》中闸阀、电磁二通阀、温控器、循环水泵的更换及重作责任的诉请,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的材料进场需原告验收,被告在材料进场时,原告已给予验收,在工程完工验收时也未提出材料不合格问题,而将工程投入使用,视为原告对相关材料的认可,且原告向本院起诉时,也已超过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为此,该诉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案涉工程经原告验收投入使用直至原告起诉前,均未向被告提出工程质量不合格以及所用材料不符合约定的问题;根本不存在原告诉称的严重漏水、爆管、不制热等的情况,案涉工程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在原告通知被告维修后均已给予修复,即使发生问题,也都是小问题。造成原告酒店现状的原因是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小问题后,原告疏于修复和有效避免损失扩大,放任不管引起的,与工程质量无关;案涉工程经原告自行维修,经司法鉴定所确认的不合格产品也不能确认为被告提供,该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起诉时已超过案涉工程的保养期限,被告不应承担无偿保修责任,更不应承担重作以及假一赔十的责任。本院认为:案涉工程发生漏水等问题,在原告投入后,就一直存在,该过程是持续的,现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确认案涉工程存在质量和安装问题,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是导致漏水的主要原因,为此,被告对原告由此原因产生的损失,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被告要求原告自行承担损失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以原告要求提供免费保养的时间已超过免费保养的期限为由,要求不承担免费保养的抗辩,无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伟荣家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丽水市辉煌大酒店有限公司装修,营业以及免费保养损失共计3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30元,鉴定费80000元,合计9793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蒋俊伶
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
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书 记员  刘欣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