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姚刚诉李茂胜不当得利纠纷

【案例摘要】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澄民初字第00475号
原告姚刚,男。
被告李茂胜,男。
委托代理人党新良,男。
原告姚刚诉被告李茂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高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刚、被告李茂胜及其委托代理人党新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刚诉称,2011年年初,被告李茂胜称能将原告之子安排进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工作,需15000元手续费,原告出于感激,给了被告17000元,但被告拿到钱以后却以烟草局某领导不在为由,告知原告暂时不能上班,经原告多次催促后,被告说让原告之子暂时去当保安和物业管理员,烟草局的工作以后解决,但至今未予解决。被告的行为是以找工作为名,诈骗钱财,原告曾多次索要17000元,但被告一直推拖不还,无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17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茂胜辩称,原告找被告为其儿子安排工作一事属实,但原告的钱并没有给被告,而是给了被告姐夫景峰,被告只是起到中介作用,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年初,原告姚刚听说被告李茂胜可以帮人安排工作,遂主动联系到被告,被告答应帮原告之子安排工作。不久,被告告知原告陕西省烟草专卖局正在招人,可以将原告之子安排进去工作,但需要15000元手续费。原告遂立即联系其子让其回家,并将15000元交给被告,并额外给了被告2000元。当原告带着儿子与被告一同到西安后,又被告知因烟草局某领导不在,暂时无法上班。在原告多次催促的情况下,被告让原告之子先在一家单位干保安工作,称暂时先在此上班,随后安排进入烟草局,但因原告之子不愿意当保安,两个月后即辞职,随后被告又让原告之子干物业管理员的工作和其他一些工作,但陕西省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一直没有解决。在此期间,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尽快安排陕西省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原告在发现陕西省烟草专卖局的工作无望的情况下,要求被告返还17000元,但被告又以手续费已经花出去为由不予退还,原告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17000元手续费。
本院认为,大学生毕业后的工作安排问题,国家有相关政策规定,任何个人以解决工作为名索要钱财的行为,一则破坏我国人才市场正常秩序,二则利用家长及子女求职心切的心理,行诈骗之实。烟草专卖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公务员招录考试才能进入,而被告在明知无法给原告之子解决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工作的情况下,却索要钱财,明显存在欺诈,其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现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17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原告在儿子毕业后不先了解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欲在毕业后通过非法途径安排儿子工作的行为,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至于被告提到自己只是中间人,并没有收钱,钱是给了其姐夫景峰,因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无法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茂胜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姚刚17000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李茂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高辉
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