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郑霞付犯失火罪一审

【案例摘要】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镇安刑初字第00040号
公诉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霞付,男,1966年3月4日,汉族,文盲,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2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字(201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霞付犯失火罪,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田理农、代理检察员徐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霞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1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郑霞付在镇安县云盖寺镇黑窑沟村六组郑霞寿耕地里烧杂草不慎引起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12.99公顷。被告人发现着火后,遂积极扑救。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霞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丁小琴、潘金玲、余善谋、汪宗贵证言,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检验报告书、物证打火机照片、辨认笔录、村委会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霞付因疏忽大意,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12.99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霞付失火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在火灾发生后积极参与扑救,当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能承认犯罪事实,确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本院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确保国家森林资源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二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霞付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又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满一年之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 玲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庭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