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被告人顾X交通肇事一案

【案例摘要】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虎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X,男,33岁。
虎林市人民检察院以虎检刑诉(201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历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3日17时25分许,被告人顾X驾驶黑GXXXXC号“XXX”牌小型轿车,沿方虎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虎林市宝东镇太和村XXX家门前处时,因车速过快,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徐XXX撞到,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XX系生前在运动中头、胸腹部与钝性物体作用致颅脑损伤、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虎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顾X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顾X第一时间委托他人报案,自己留在现场,被随后赶到的民警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X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肇事车辆照片、现场照片、被害人尸体照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公安综合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协议书、收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单;证人徐XX、徐X、宋XX、宋XX、任XX、张XX证言;被告人顾X供述和辩解;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乙醇定量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X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顾X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顾X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开庭审理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 刘 航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史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