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唐某某盗窃案

【案例摘要】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潼刑初字第00028号
公诉机关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3年12月19日被抓获,同年1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潼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潼关县看守所。
潼关县人民检察院潼检公诉字(2014)第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潼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莉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潼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9日19时50分许,桐峪镇善车口村五组村民张某某报警,称其家中被盗。接警后公安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唐某某,并在张某某家客厅地上查获钱包,钱包内装有现金4000元。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抓捕经过等证据证明。据此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9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趁桐峪镇善车口村五组村民张某某家中无人之机进入其屋内进行盗窃,此时,被害人张某某回家见其家门被撬,随即报警,进门后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并将唐某某交给出警的派出所干警。当场查获被盗的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000元及其他票据。
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3年12月19日19时许,我回家后发现大门被撬,我心想家里被贼偷了,就赶紧回家查看,走到上房门口的时候听到屋里好像有手机响了一下,我怕屋里有人,就赶紧找了个棍,刚走到上房门口,看到一个人从我家上房出来,我拿棍打了两下,他叫我名字,我才认出来是唐某某,随后我就叫人报了警。之后我到家里一看,屋子翻得很乱,抽屉也被撬了,抽屉的钱包不见了,钱包内有现金4000余元,还有一张15000的欠条。随后我在外边客厅茶几边找到了我的钱包及钱包内的现金和欠条。
2、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自己在2013年12月19日没有和唐某某去过张某某家。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3年12月19日公安人员在张某某家客厅沙发旁查获张某某的钱包一个,内装有现金人民币4000元及票据一张予以扣押,并当场返还被害人张某某。
4、潼关县公安局抓获经过证明:2013年12月19日19时50分我局桐峪镇派出所接到张某某报警后,我所民警及时赶往桐峪镇善车口村五组张某某家中,对正在实施盗窃的唐某某现场抓获并带回审查。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位于陕西省潼关县桐峪镇善车口村五组村民张某某家。
6、现场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唐某某指认作案现场位于潼关县桐峪镇善车口村五组村民张某某家上房东卧室及客厅内。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唐某某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8、被告人唐某某供述:2013年12月19日晚,我去桐峪镇种家窑村有点事,遇到了王某某,我问他有“货”没有,他说让我等一下,他先到唐某某家去一下,王某某在前面走,我也跟着进了唐某某家,我当时在唐某某家上房的台子上站着,见王某某从屋里出来,往口袋里装啥东西,我说人回来了,你拿人家啥东西?王某某就把东西扔到唐某某家上房里的地上,随后他就跑出来躲在唐某某家院子里停放的小车背后,我看见唐某某回来了,他问我在他家干啥?我说来找你你没在,随后唐某某就开始拿棍打我,接着你们派出所的就来了。
以上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4年8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须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魏雅萍
审 判 员  佟均停
人民陪审员  韩相瑜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婀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