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刘文杰与白凤林、杨舒淇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案例摘要】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神民初字第00596号
原告刘文杰。
被告白凤林。
被告杨舒淇。
法定代理人尚水霞。
原告刘文杰与被告白凤林、杨舒淇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文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凤林、杨舒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文杰诉称,被告白凤林为杨海军之母,被告杨舒淇为杨海军之女,2011年4月28日,杨海军向原告刘文杰借款200万元,后于2012年5月份偿还100万元,2013年2月19日借款人杨海军发生意外去世,未能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故原告将被告白凤林、杨舒淇诉至法院请求:由被告白凤林、杨舒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6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刘文杰向法庭提交原告与杨海军签订的借款借据及借款担保合同书各一份,证明杨海军于2011年4月28日向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利率为3%的事实。
被告白凤林、杨舒淇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庭审中本院宣读了本院与刘伟的调查笔录,证明登记在刘伟名下的陕KLW277号辉腾轿车实际车主是杨海军的事实。原告对该笔录无异议。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现查明以下事实:被告白凤林为杨海军之母,被告杨舒淇为杨海军之女,被告杨舒淇之母尚水霞于2011年4月11日与借款人杨海军登记离婚,2011年4月28日,杨海军向原告刘文杰借款200万元,后于2012年5月份偿还100万元,并将剩余借款本金100万元的利息结至2012年6月28日,2013年2月19日借款人杨海军发生意外去世,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借款人杨海军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尚欠100万元本金及利息未清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原告与借款人杨海军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予以认定。双方借款约定借款利息故原告诉讼中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支持,被告白凤林、杨舒淇作为被继承人,继承开始后,未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故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所负担的债务,故二被告应当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白凤林、杨舒淇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在杨海军的遗产范围为限偿还原告刘文杰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6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文杰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被告白凤林、杨舒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强唤霞
审 判 员  焦子博
人民陪审员  张小平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绘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