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一案

【案例摘要】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揭西法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广东省揭西县人。因本案于2014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揭西检公诉刑诉(2014)第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跃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3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携带一把螺丝批、一根铁条窜到揭西县河婆街道滨江公园附近的揭西县中心幼儿园,随后采用铁条、螺丝批撬开幼儿园办公室和教室的大门,盗走一个监控硬盘(容量为1TB,价值人民币800元)、两个电脑硬盘(容量分别为500G和160G,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80元和250元)、两条电脑内存(容量分别为4G和2G,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50元和120元)、一台富士相机(价值人民币300元)、两台联想笔记本电脑(型号分别为V460和G475G,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800元和1300元)、一个科硕牌移动硬盘(价值人民币100元)。得手后,被告人刘某某在回家的途中将笔记本电脑、内存、硬盘、数码相机等部分赃物寄放在龙潭镇“威威网吧”内。破案后,被盗物品(除容量为2G的内存外)已提取并发还揭西县中心幼儿园。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现场、作案工具及赃物照片,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揭西县公安局的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人蔡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揭西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揭西认证鉴(2014)26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揭西县公安局出具的揭公(刑)勘(2014)K4452225000002014030006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2014年2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到揭西县河婆街道宝塔居委河婆卫生院内,采用爬窗入室的手段盗走卫生院的一台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2000元)、一台海康牌监控录像主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及现金人民币515元。得手后,电脑主机被被告人刘某某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卖掉。破案后,被盗海康牌监控录像主机已提取并发还揭西县河婆卫生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现场、作案工具及赃物照片,揭西县公安局的提取笔录,扣押及随案移交、发还物品清单;证人蔡某某的证言;揭西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揭西认证鉴(2014)55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揭西县公安局出具的揭公(刑)勘(2014)K4452225100002014040006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作案二宗,涉案财物总价值人民币9115元。
公诉机关并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的刑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撬门及爬窗入室的手段秘密窃取幼儿园等单位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归还部分被盗财物,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建议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肖乐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邹 立
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