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被告人杨满妹、杨国水、覃正权盗窃

【案例摘要】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洪法刑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满妹,绰号“满妹”,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犯抢劫罪,2011年5月13日被中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5月24日被减刑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1月23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国水,曾用名杨长生,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犯抢劫罪,1998年8月17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4年1月15日被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2011年3月4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1月22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覃正权,绰号“爱良”,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2003年10月14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4月5日减刑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2006年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08年1月4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1月23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公诉刑诉(201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满妹、杨国水、覃正权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满妹、杨国水、覃正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满妹、杨国水、覃正权自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1月18日期间,先后在怀化市中方县、鹤城区、洪江市等地盗窃农户耕牛11头。其中被告人杨满妹参与作案6次,盗窃耕牛11头,涉案价值人民币92100元;被告人杨国水参与盗窃作案5次,盗窃耕牛10头,涉案价值人民币86100元,被告人覃正权参与盗窃作案5次,盗窃耕牛10头,涉案价值人民币831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1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杨满妹邀伙被告人覃正权以及谢伯有(绰号花桥佬,在逃)来到中方县龙场乡龙场村盗窃周某某家黄牛一头,并将被盗黄牛运至洪江区一杀牛场内销赃,获得赃款人民币3000元。经中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牛价值人民币6000元。
2、2013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杨满妹邀伙被告人覃正权、杨国水来到中方县袁家乡袁家村盗窃杨某某家水牛一头,当晚将被盗的水牛牵至怀化市鹤城区杨村乡分水坳一竹山,并由向孙富(绰号小龙虾、在逃)看管,2014年1月6日,被告人杨满妹等人将此牛运至邵阳市大祥区郭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牛场销赃。经中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水牛价值人民币9600元。
3、2013年12月2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满妹邀伙被告人覃正权、杨国水来到怀化市鹤城区杨村乡南家坪村盗窃彭某某、彭某甲家的水牛两头(一大一小),并运至邵阳市大祥区郭某某经营的牛场销赃,获得赃款人民币10200元。经洪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大水牛价值人民币9000元,被盗小水牛价值人民币7000元。
4、2013年12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满妹邀伙被告人杨国水以及向孙富来到洪江市岔头乡羊坡村,将向某、向某甲两家合买的一头黑色公牛盗走,并运至邵阳市大祥区郭某某经营的牛场销赃,获得赃款人民币5000元。经洪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向某、向某甲家被盗耕牛价值人民币9000元。
5、2014年1月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满妹邀伙被告人杨国水、覃正权来到中方县下坪乡良坪村,盗窃廖某某家的水牛两头(一大一小),由于小水牛未能上车,被告人杨满妹等人将小水牛丢弃在装车现场,并将大水牛与2013年12月22日在中方县袁家乡袁家村杨某某家盗窃的水牛一起运至邵阳市大祥区郭某某经营的牛场销赃,共获得赃款人民币14000元。经中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大水牛价值人民币9000元,小水牛价值人民币6000元。
6、2014年1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满妹邀伙被告人杨国水、覃正权来到洪江市龙田乡金花村,盗窃罗某某家耕牛两头(一头母水牛、一头小公水牛崽)、向某乙家耕牛两头(一头大母水牛、一头母水牛崽)。尔后,被告人杨满妹、覃正权、杨国水三人将盗窃的四头耕牛牵至金花村9组“关鸡山”的马路边装车,因向某乙家耕牛牛鼻绳断裂,无法将牛装上车。被告人杨满妹、覃正权、杨国水三人便将向某乙家两头耕牛及罗某某家的一头小公水牛崽遗弃在路边(当天中午被失主找回),将罗某某家的一头母水牛装上车后逃离现场。被告人杨满妹、覃正权、杨国水将盗窃来的罗某某家的母水牛运至怀化市杨村分水坳一竹山内,准备事后联系买主销赃,后该牛不知去向。经洪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罗某某家被盗走的耕牛价值人民币14000元,未装上车的三头耕牛价值人民币22500元。
2014年1月22日,被告人杨满妹、杨国水、覃正权被洪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杨满妹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犯罪嫌疑人郭某某。
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满妹、杨国水、覃正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某、杨某某、彭某某、彭某甲、向某、向某甲、廖某某、罗某某、杨春梅、向某乙的陈述,证人杨某甲、倪某某、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书,视频截图,通话详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退赔损失笔录及领条,户籍信息,三被告人原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对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的传唤证、拘留证、讯问笔录以及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满妹在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六年以下范围内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杨国水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上六年以下范围内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覃正权在有期徒刑四年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范围内量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满妹、杨国水、覃正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流窜作案,秘密盗窃他人耕牛,数额巨大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满妹、杨国水、覃正权犯盗窃罪的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杨满妹、杨国水、覃正权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满妹、杨国水系因故意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满妹、杨国水、覃正权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满妹在羁押期间,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杨满妹、杨国水、覃正权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满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满妹的刑期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4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杨国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国水的刑期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覃正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国水的刑期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圣怀
人民陪审员  杨胜德
人民陪审员  黄明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锡勇
附:本判决书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