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梁军伟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摘要】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凉刑初字第177号
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军伟,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3年12月7日被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看守所。
辩护人谢炎仁,甘肃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凉检刑诉字(2014)第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军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军伟及其辩护人谢炎仁到庭参加了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梁军伟驾驶甘H85036号客货车行驶至武威市凉州区东小南街模范巷口时,与驾驶人石某某驾驶的甘H20252号石油液化气配送车在超车当中发生矛盾,后梁军伟下车将石某某打倒在地,用脚在石某某身上踢,并将石某某所驾驶的甘H20252号石油液化气配送车上的4只气瓶阀门拧开,将其中1只气瓶提到石某某面前,导致石油液化气泄漏,引起周围群众恐慌,危害公共安全,后石某某及其妻子刘某某将拧开的石油液化气瓶关闭。经称量,梁军伟打开的4只石油液化气瓶总泄露量为0.65kg。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军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在二年六个月至四年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
被告人梁军伟辩称,因石某某停车不开转向,我们发生矛盾,我打开液化气瓶,主要是吓唬一下他,我认罪、悔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谢炎仁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因纠纷殴打被害人在,引起周围群众的指责,被告人在情急之下,拧开了液化气瓶,使少量气体泄漏,未造成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应从轻处罚,犯罪后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了,未逃离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应属自首,应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梁军伟驾驶甘H85036号客货车行驶至武威市凉州区东小南街模范巷口时,与驾驶人石某某驾驶的甘H20252号石油液化气配送车在超车当中发生矛盾,后梁军伟下车将石某某打倒在地,用脚在石某某身上踢,并将石某某所驾驶的甘H20252号石油液化气配送车上的4只气瓶阀门拧开,将其中1只气瓶提到石某某面前,导致石油液化气泄漏,引起周围群众恐慌,危害公共安全,后石某某及其妻子刘某某将拧开的石油液化气瓶关闭。经称量,梁军伟打开的4只石油液化气瓶总泄露量为0.65kg。
另查明,被告人梁军伟犯罪后,未逃离犯罪现场,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石某某的医疗费损失,并要求不追究被告人的任何责任。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证明发案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于2013年12月7日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
(2)提取笔录、收据一张、证明一份,证明2013年12月6日侦查人员依法从凉州区通达液化气站提取收据一张,证实当日12时30分石某某驾驶的甘H20252液化气配送车在凉州区通达液化气站充气105公斤,共计气瓶8只,价值819元。
(3)称量笔录,证明2013年12月6日20时11分至21时35分,在凉州区通达液化气站对4个液化气瓶进行称量,分别称量第一瓶为28.8kg,泄气量为0.2kg;第二瓶29.45kg,泄气量为0.05kg;第三瓶24.65kg,泄气量为0.35kg;第四瓶29.95kg,泄气量为0.05kg.四个瓶共泄气量为0.65kg。
(4)抓获经过,证明2013年12月6日凉州区公安局东大街派出所抓获被告人梁军伟过程中,梁军伟无逃匿拒捕行为。
(5)凉州医院诊断证明,证明石某某的伤情为:1.左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左内、外踝骨骨折;3.左踝关节脱位。
(6)拒绝做伤情鉴定申请书,证明因梁军伟亲属在被害人石某某住院期间主动交纳住院费,积极配合治疗,现被害人石某某已痊愈出院,要求不再做伤情鉴定。
(7)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梁军伟出生于1990年3月23日,作案时已达到法定应负刑事责任年龄。
2.证人证言
(1)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6日14时30分左右,他驾驶甘H20252送液化气瓶的专用车,从北向南行走,在过十字的时候,后面的车(指梁军伟)一直打喇叭,过了十字后,当时他的车就停在模范巷口子,梁军伟从红绿色的客货车下来,把他推倒在地,然后就上来在他腿上踏了一脚,脚上踏了一脚,身上又踏了两脚,这两脚都踏到他的背上了,然后他电话掏出来准备报警,梁军伟说,你敢报警我就炸死你。然后梁军伟就走到他开的车跟前,打开了他车上的四个装满液化气瓶的阀门,又从车上提下了一个液化气罐,打开阀门放在他身边,他一看急了,就赶紧把这个液化气罐的阀门给关掉了。他媳妇一看赶紧上去把车上开着的那几个液化气瓶的阀门给关掉了,期间有一、两分钟,他的车当时拉有12只石油液化气瓶,8只实瓶,4只空瓶。后过往的群众就围上来了,一回来了一个交警,然后110的警察就来了。当时梁军伟还动手打了他媳妇刘某某几个嘴巴。
(2)证人刘某某(石某某的妻子)的证言,证明的事实与石某某证言证实的内容一致,同时证实梁军伟从拧开石油液化气瓶到自己关掉石油液化气瓶大约过了二、三几分钟,当时石油液化气瓶冒出气体,且有一股臭味。周围的人捂上了鼻子,从旁边路过的人都纷纷躲开了。
(3)证人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6日下午2点多他在铺子门口坐着,看见一辆送液化气瓶的车和一辆客货车为超车,两个司机都下车了,下车后开客货车的小伙子(指梁军伟)就朝开送液化气瓶车的小伙子(指石某某)头上、身上捣了几拳,然后开送液化气瓶车的小伙子就跌倒了,开客货车的小伙子就朝开液化气配送车的小伙子身上踏了几脚,然后开液化气配送车的小伙子的媳妇把客货车司机撕开,当时那个小伙子(指梁军伟)打另外一个小伙子(指石某某)的时候,下手特别狠,周围的人都看不下去了就开始说他,那个小伙子(指梁军伟)一看周围的人都在说他就拧开车上的气瓶吓唬周围的人,拧开了配送车上的四个液化气瓶,当时液化气瓶就发出“咝咝”的声音,然后客货车司机又从车上拿下一个液化气瓶放在配送车司机面前打开了,然后围观的人都慌了,纷纷说这个客货车司机,这个小伙子反而更起劲了,又和周围的人吵起来了,还差点动手。因为小南街是个交通要道,来来往往的都是人,当天围观的最少不下四五十人。
(4)证人段某某的证言,证明当时他刚好路过,就看到这个年轻小伙子把开液化气配送车的这个人抓住拳打脚踢,打倒在地,那个人倒在地上后,这个年轻小伙子冲过去把车上的四个液化气瓶打开,然后又拿了一个液化气瓶到这个液化气配送车司机跟前准备用气瓶砸,一看这个司机不动了,他就把气瓶放到地上,这时液化气就一直在排气,周围四五十人当时都害怕了,大家都在骂那个小伙子,胆子小的都跑开了,他上前劝说、讲理,那小伙子扬言说要打断他的腿,不一会有个交警来了,慢慢局面才好一点,这时有好多人都上前劝说、讲理,围观有几个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车上的液化气瓶是配送车司机的妻子关掉的,下面的一个是配送车司机自己关掉的,大约过了十几分钟。
(5)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6日14时30分左右,2013年12月6日下午14时许,他在他的店门口看见一辆拉着液化气瓶的车和一辆客货车因为超车的事,车里的两个司机就打起来了。当时开客车的小伙子将开液化气瓶车的司机打倒在地后,当时那个小伙子打另外一个小伙子下手特别狠,周围的人都看不下去了,开始骂那个小伙子,那个小伙子为了吓唬周围的人,就拧开了车上的四个石油液化气瓶的阀门,当时液化气瓶就发出咝咝的声音。然后那个小伙子从车上拿下一个石油液化气瓶,放在另外一个小伙子的面前给拧开了,当时围观的最少有四五十个人,大家一看那个小伙子打开那四个石油液化气瓶后,大家都慌了,都开始骂这个小伙子,有些胆子小的人都跑开了,这时来了一个交警,就不知道是谁报了警,110的警察也来了。车里的个石油液化气瓶的阀门是那个躺在地上的小伙子的媳妇关上的,地上的是拉液化气瓶的小伙子关的。气瓶从打开到最后被关上大约经过了一分多钟。
(6)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6日下午14时许,有个小伙子驾驶一辆绿色客货车,因为有一辆拉石油液化气罐的车从后面超过了这辆绿色的客货车,驾驶客货车的小伙子就让拉石油液化气罐的小客货车停了下来,然后开绿色客货车的小伙子一把把拉石油液化气的小伙子从车上拉下来,就是几脚把拉石油液化气的小伙子给踏倒了,然后开绿色客货车小伙子又在拉石油液化气的小伙子的腿上和脚上踏了几脚,把拉石油液化气的小伙子的脚给踏着不对了,当时好像是错了位。然后这个驾驶绿色货车的小伙子走到那辆拉石油液化气的车上拧开了四个液化气瓶的阀门,又从车上提下来了一个石油液化气瓶,把阀门打开对着那个被打倒在地的人,然后围观的人就开始上来纷纷指责这个打人的小伙子,等他下车到跟前的时候就有人报警了。
(7)证人徐某某(系凉州区通达液化气站站长)的证言,证明甘H20252号黄色轻型货运车是固定到他站为居民配送液化气的车辆。2013年12月6日12时30分,甘H20252号车到他站充气105公斤,共装了8个液化气瓶。2013年12月6日20时11分至21时35分,经他站进行称量4个液化气瓶,阀门泄露的气量第一个瓶应该为0.2kg,第二瓶应该为0.05kg,第三瓶应该为0.35kg,第四个瓶应为0.05kg。
(8)证人吴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12月6日下午2时许,他在凉州区东小十字执勤,看到小南街有堵车现象,于是上前查看,到现场后看到受害人(指石某某)坐在地上,旁边有一个大个子小伙子(指梁军伟)。周围围观群众很多,在马路中间停放着一辆拉液化气的客货车,右侧停放着一辆货运车辆。他询问受害人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受害人说不属于交通事故,于是他打110报警,大个子小伙子因拧开客货车上的石油液化气瓶被群众围住了,他怕发生冲突就将大个子小伙子(指梁军伟)带到他们的执勤车内,等待110民警赶到,期间梁军伟未有逃匿迹象。
3.被告人梁军伟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3年12月6日14时30分许,他驾驶自己的客货车车号甘H85063,当时他前面行驶着一辆送液化气瓶的小货车,车号甘H20252,这辆送液化气瓶的车没有打转向,并且急刹车,他差一点碰到液化气瓶的车上,打喇叭就是不让车,他就继续摁喇叭示意让他走,他不但不让车,并且头伸出车窗外回头骂他,对方男子骂他“操你姥姥”,他从小跟姥姥长大,所以很生气,就头伸出车窗外问他你在骂谁,这时前车驾驶员从车上下来向他走来,看他像是要打他,于是他也就下车向他走去,他用左手拳头在对方头部捣了一拳,紧接着用右脚在他小肚子上踏了一脚,对方就冲过来用手撕住他,他就把对方甩了一下,把对方甩倒在地,他看见对方要起来,就冲过去在他的肚子上踏了一脚,这时对方副驾驶座位上下来一个女的拉他,他感觉她要打我,他就推了她一把,他再没有动手打人。然后他就把自己的车停到路边,我看到被他打的男驾驶员还在地上坐着,怕他起身打他,就走向他驾驶的小客货车,拿液化气瓶砸他,当时他也急,连续拧开了四个液化气瓶,当时液化气瓶在排气,因为他把液化气瓶拧开了四个,周围的群众围观看到液化气瓶在冒气,围观的感到害怕和恐慌,有一部分人跑了,有一部分人在指责他,就随手拿了一个液化气瓶去砸被他打的男子,到了他跟前也没有用液化气瓶砸他,过了一会来了一个交警,对他们进行了劝阻,周围围观的过路人也特别多,交警打了120把被打的男子拉走了,紧接着派出所的警察就来了。当时围观的人有很多,大约三四十人,当时围观的人就说他下手太狠,还说他怎么把液化气瓶给拧开了。当时那个送液化气的车就停在马路中间,离路边的店铺及住宅楼也就十米左右。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013年12月6日接到群众报警后,勘验人员到达案发现场,即中心位于模范巷与崇文街交叉处的十字路口,十字路口处停放有一辆车牌号为甘H20252的黄色客货两用液化气罐车,车头朝南,车厢内装有12个液化气瓶,双方当事人已被民警带走。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各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对被告人犯罪事实具有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军伟在城区人口密集地段故意打开石油液化气瓶,造成易燃易爆物品石油液化气泄露,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未逃离现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被告人辩护人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的辩解意见,可予采信。被告人犯罪泄漏少量石油液化气,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拟判如下:
被告人梁军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王福海
审判员  闫会德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新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