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湖南消防总公司株洲分公司与被告长沙康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湖南消防总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红旗南路消防支队综合楼105号。

负责人阳厚礼,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文,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康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中路69号东16栋401房。

法定代表人张孟君,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男,1964年7月13日,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白箬铺镇。

原告湖南消防总公司株洲分公司与被告长沙康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建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原告湖南消防总公司株洲分公司诉称,2009年4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并约定,如被告三个月内不能开出进场通知单,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被告应当无条件退回30万元履约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倍利息支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向被告支付了3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但至今被告未能开出进场通知单,已构成根本违约,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由被告返还原告的履约保证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59737.5元。

被告长沙康岛置业有限公司辩称,本案涉及的争议不是民事纠纷,而是刑事案件。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涉嫌经济犯罪引起,现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终结后再开庭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湖南消防总公司株洲分公司与被告长沙康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同意解除双方于2009年4月13日签订的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自愿于2012年9月15日返还原告合同履约金30万元并支付给原告利息2万元,合计32万元,此款由法院直接扣划支付给原告;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93元,减半收取3347元,财产保全费2318元,合计5665元,原告湖南消防总公司株洲分公司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尹建刚
二○一二年 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丹